辦事資料(未注明影本的資料需提交原件核對)
政協委員、人大代表
(1)所在政協委員會或人民代表大會(省級以上政協、人大部門分別以廣東省政協、廣東省人大辦公廳的名義;另外,全國政協港澳委員或全國人大港澳代表可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名義)出具港澳政協委員、人大代表辦理港澳私人小汽車入出內地行駛牌證的申請函,函的附件包括政協委員或人大代表的書面申請。政協委員名單須經省政協確認並送我所備案;
(2)《政協委員證》或《人大代表證》、《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
(3)車主名稱與委員相符的,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車輛登記檔》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所有權登記憑證/汽車》。車主名稱與委員不符,屬香港有限公司的,須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屬香港無限公司的,須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個人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書》;屬澳門公司的,須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證明》;上述資料證明車主與委員有隸屬關係(股東或董事);
(8)駕駛員的香港或澳門身份證(影本)、香港或澳門駕駛證(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影本)、《港澳居民來往地通行證》(回鄉證),外國公民《護照》並經省內公證處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9)車輛角度為前進方向左側45度、尺寸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張,駕駛員近期正面免冠紅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張;
(10)《粵港澳機動車往來及駕駛人駕車申請書》。